資遣通報 vs 預告期:HR必須搞懂的兩碼事!
作為一名 HR, 我們每天都在與法規、員工權益和公司政策打交道,但你有沒有想過,一個小小的疏忽,可能讓公司吃上最高 15 萬元的罰單?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期查獲一起企業因「試用期解僱未通報」而遭罰的案例,值得所有 HR 夥伴們警惕!許多企業誤以為試用期員工不適任可直接解僱,不需走資遣通報程序,但這觀念大錯特錯,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3條,最高可罰 15 萬元!
▲罰錢事小,企業形象受損事大! 身為專業HR,務必確保資遣程序合法,避免無謂爭議 (Image by macrovector on Freepik)
試用期不是法外之地
故事的起因很簡單:某公司的人資認為,試用期員工如果不適任,可以直接說再見,不需要什麼繁文縟節。然而,事實並非如此。臺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特別強調,員工一旦被雇用,不論有沒有試用期,都受到勞動法令的保護。如果資遣理由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那雇主就必須按照《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在員工離職前 10 日完成資遣通報,否則罰鍰從 3 萬起跳,最高可達 15 萬。這告訴我們,試用期絕不是 HR 可以隨意「自由發揮」的灰色地帶。
資遣通報和預告期的天壤之別
很多 HR 可能會困惑:資遣通報到底是什麼?為什麼跟《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的預告期聽起來好像差不多?
其實,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預告期是雇主對員工的義務,目的是給勞工緩衝時間;而資遣通報則是雇主對主管機關的責任,屬於《就業服務法》的規定。舉個例子,如果你的員工在職不到 10 天,通報期限會縮短到離職後 3 日內。這點小細節沒搞清楚,可能就讓公司踩進罰款陷阱。
▲預告期、資遣通報兩者法源不同、對象不同,但 HR都必須遵守!
HR 的自我提醒:別讓誤解變成風險
這起案例提醒我們,許多事業單位對試用期員工的資遣流程存在誤解,甚至把「不用預告」跟「不用通報」混為一談。身為 HR,我們不僅要熟悉《勞動基準法》的每一個條文,還得對《就業服務法》的要求爛熟於心。畢竟,一個成功的 HR,不只要保護員工權益,還得幫公司守住合規底線。
下次處理資遣時,記得問自己兩個問題:這員工的離職理由是否需要通報?通報期限是 10 日前還是 3 日內?把這些眉角搞清楚,不僅能避免罰單,還能讓你在老闆面前展現專業光芒!
參考資料: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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