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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調整工作內容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簽約時的勞動條件和工作內容和簽約後不同,有虛偽之疑。使勞工誤信,簽約後增加工作項目(無經勞工同意),及貶抑工作能力。並表示希望勞工可以改變報加班費(如像正職一樣超時而不報加班費)的態度。勞動條件變更已讓勞工誤信簽約,勞工也以浪費時間,勞工僅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即可。

 

勞方見解:

1.本人於103101日到職,擔任派遣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34,500元。

 

2.資方單方面調整工作內容未經勞方同意,且對勞方有重大侮辱行為,已經違反勞基法第11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要求資方發給勞方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資方見解:

1.資方是派遣公司,並無勞方所說明之情事。

2.應該是要派公司之直屬主管希望調整工作內容,欲與勞方協商,以致造成勞方誤解。

3.不同意勞方之訴求。

4.經協商後願意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規定,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依法發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和解內容

1.勞資雙方同意由資方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終止勞動契約,終止勞動契約日為103年11月3日。

2.資方同意發給勞方資遣費新,該項金額資方同意於103年12月1日前,以匯款之方式匯入勞方原有薪資帳戶中。

3.資方同意發給於103年11月24日前,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發給勞方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案例說明:

1.勞方主張,自己是擔任派遣人員,資方單方面調整工作內容未經勞方同意,且對勞方有重大侮辱行為,已經違反勞基法第11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要求資方發給勞方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
資方主張,應該是要派公司之直屬主管希望調整工作內容,欲與勞方協商,以致造成勞方誤解。
3.
勞資雙方協商後,資方同意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規定,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依法發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4.
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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