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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 穿太暴露,被解雇?
爭議案例
一、 怡芬最近因天氣炎熱常以背心、牛仔短褲之穿著上班,公司亦常有男性穿著背心上班,而公司竟以「穿著暴露」為由解僱怡芬。
實務見解:
(一) 公司解僱怡芬,不合勞基法:
根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8號民事判決意旨:勞基法關於雇主須具備法定事由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即為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且屬強制規定,為我國關於勞工保障之公共利益,係勞雇關係之公共秩序。而「穿著暴露」並非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定事由,故公司解僱怡芬,並不符合勞基法。
(二) 公司解僱怡芬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今公司之男性、女性員工,皆有穿著背心上班之事實,而公司卻以怡芬穿著背心暴露為由,獨解雇女性員工,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
(三) 公司解雇怡芬不構成就業(容貌)歧視:
根據勞動部復臺中市政府100年11月24日勞職業字第1000094223號函意旨,「容貌」應是指「個人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胖瘦、身材高矮與殘缺等外在條件」,故「容貌歧視」是指「雇主因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身高與殘缺等外在條件,而給予其不同的待遇」。故「穿著暴露」非屬容貌,並非法定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公司解雇怡芬不構成就業(容貌)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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