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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以不適任為由解僱勞工,構不構成侵害勞工名譽權?
文/1111人力銀行
勞資案例
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解雇家豪,而家豪則主張公司之解雇侵害其名譽權,請求公司損害賠償。請問家豪之主張有無理由?
實務見解
根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42號民事判決意旨:「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固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惟名譽有無受損害,仍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然雇主解僱勞工之行為係屬社會上之常態現象,而雇主解僱勞工之行為在社會觀念上並不會產生貶損勞工人格法益實質觀感,此行為也不足以使被解僱者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雖勞工本身會感到痛苦,然雇主之解僱行為並未造成侵害勞工人格權之結果,不能認為構成侵權行為。」故家豪主張公司解僱侵害名譽權,請求公司損害賠償,自屬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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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樣就是損壞名譽,豈不是很多人都要抗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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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觀點有點瞎, 若真的對員工名譽有損, 那大家都不能開11-5了
這個議題會出現, 主要應該是公司要請員工離開時溝通的'話術'...
員工 ; 公司若資遣我, 對我名譽有損, 因為我自認不是不適任....
這種狀況依法處理就好了
另一種則是相反的狀況, 公司不想付資遣費而冒出的話術:
公司 ; 如果你要求公司資遣, 公司開11-5不適任, 會影響到你以後找工作, 人家錄用前都會探聽, 都會背景調查, 所以最好是你自請離職, 不要留下汙點......
這部分從法理上, 也是依法就好, 要求公司資遣, 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沒什麼大問題
從實務上, 確實HR會進行背景調查, 不過這要看公司, 看職位, 看HR認不認真....一般我們的經驗是財務相關的, 中高層主管階的, 一定會做背調, 另外委託獵頭公司找人的, 就會要求獵頭公司一定要做背調
所以 , 一般而言, HR在處理人員離職, 我們還是希望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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