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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申訴性騷擾而被調職,可否向公司請求精神賠償?

勞資案例
怡芬因遭遇職場性騷擾事件向公司提出申訴,公司明知確有其事,仍將怡芬調離現職,致怡芬身心蒙受巨大壓力,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請問怡芬可否向公司請求「精神賠償(慰撫金)」?

實務見解
根據臺灣臺北地方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26號民事判決意旨:
公司明知員工確受有性騷擾,且員工因申訴性騷擾而遭差別待遇之情形下,仍未盡保護員工之責任,對原告作出接受調職或離職之要求,顯係助長違法行為,更使員工陷於敵意性環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民法第483條僱主之保護義務,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侵權行為,故怡芬得依民法第195第1項規定,向公司請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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