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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公司尾牙聚餐,是否屬於「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執行職務」?
勞資案例
怡芬於參加公司尾牙時,遭公司酒醉之同仁性騷擾,憤而向公司投訴。請問參與尾牙是否屬於「執行職務」,使公司須負性騷擾之防治責任?
實務見解
依據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4年3月3日高市勞就字第1043146 3400號函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旨在使受僱者免於遭受職場性騷擾,並 提供受僱者無遭受職場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俾保障其 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及職場工作表現之自由公平,以達消 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立法目的。旨揭公 司尾牙聚餐,如為雇主舉辦之活動,於該場合發生員工遭 受性騷擾事件時,雇主仍應盡性騷擾之防治責任,並有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故公司知悉怡芬受有性騷擾之情事時,即應盡性騷擾之防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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