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任人宰割的「加班換補休」新時代
2. 補休時數按照加班時數1:1代換,而不是依照加班工資比例1:1.33或 1:67 代換補休時數。
等同於加班時數是本條最大的批評聲音,原始按照提出的蔣萬安版本,加班的補休時數既然是加班費的兌換,依照勞基法 24 條加班費的比例應該兌換 1.33 或 1.67 的補休時數,也就是如果時薪 100 元,加班1小時,加班費 133 元或 167 元,補休按同樣比例 1 小時 20 分或 1 小時 40 分。然而依照現行新法規定,加班 1 小時,加班費仍然是 133 或 167 元,但補休 1 小時。
3. 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可無限期補休,雇主可無限期不需支付加班費。
條文對於加班換補休期限規定為「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勞資可約定 10 年的補休期限也不違法,但補休期限過長,等同虛化加班費,對於這項無期限的批評,勞動部拍板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對於加班換補休期限設定期限:所約定年度的末日為期限。也就是「年度內」要補休,如未補休完畢,就結清換回加班費。至於年度怎麼約定,還是交由勞資雙方決定,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公司會計年度等。
新修勞基法的上路前夕,勞動部面對質疑聲浪,雖然在施行細則補漏洞回應,然而在短短三天內就通過草率立法的32-1條,後續是否會引發勞工的不滿再度修法,我們繼續觀察。
文 / Medlab Seer (醫勞盟法律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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