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療法與醫療行為的分界點為何?
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
一、為確保民俗調理業服務品質,保障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等權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民俗調理,係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單純運用手技對人施以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指壓、刮痧、拔罐,或使用民間習用之青草泥、膏、液狀外敷料所為之非醫療行為。
三、民俗調理營業場所設置,如與醫療機構同一地址,應有實體區隔、且獨立門戶及市招。
四、民俗調理營業場所不得陳列藥品、醫療器材。
五、民俗調理業應加強自主管理,建立人員工作倫理守則,並將服務內容、收費情形及倫理守則,揭示於明顯處所。
六、民俗調理業得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並得使用「傳統整復推拿」、「按摩」或「腳底按摩」作為市招名稱。
七、民俗調理業依營業規模與經營型態,其建築、消防設施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八、民俗調理營業場所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及安全。
九、民俗調理業刊登廣告,建議遵循以下內容:
(一)通用用語:
1.指壓、刮痧、拔罐。
2.紓解筋骨、消除疲勞、促進血液循環、經絡調理、民俗調理。
3.民俗調理相關技術士檢定合格或民間團體依法辦理之教育訓練或能力鑑定證。
(二)傳統整復推拿業:傳統整復推拿、民俗推拿、頭頸肩背放鬆、頭部 、頸部、背部、上肢、腹、腰部及下肢調理。
(三)按摩業:按摩、頭頸肩背放鬆、頭部、頸部、背部、上肢、腹、腰
部及下肢調理(按摩)、經絡按摩。
(四)腳底按摩業:腳底按摩、沭足、潤足、下肢調理(按摩)、腳底經絡按。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內容。
十、民俗調理人員不得為易讓人誤認具有醫療效能之建議或宣傳。
十一、民俗調理人員不得在醫療機構招攬客人。
十二、民俗調理人員執行業務,應配戴身分識別證,並不得對消費者從事下列行為:
(一)醫療行為。
(二)以口語或其他方式提供醫療或藥物諮詢建議。
(三)自行調製藥品。
(四)販賣藥品、醫療器材。
十三、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業其工作場所之設置、營業登記與市招管理,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民俗調理業之營業衛生,建議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營業衛生自治法規。
(二)營業場所傳染病防治衛生管理注意事項。
十五、民俗調理業應接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
文 / Medlab Seer (醫勞盟法律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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