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療法與醫療行為的分界點為何?
文 / Medlab Seer (醫勞盟法律組成員)
民俗療法一直是台灣民眾常見選擇治療痠痛的方式,哪些是民俗業者可以做的?哪些是醫療行為而只能由醫師執行的?推拿、整脊、按摩、指壓、刮痧、針灸等民俗療法是不是可以由非醫療人員來施行,需要定義何謂「醫療行為」,排除醫療行為才是合法的民俗調理方式。
什麼是醫療行為?
醫療行為是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做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簡單說,只要出於主觀上治癒人體疾病,客觀行為有診察、處置的行為,都可能包含在醫療行為裡。換句話說,不管是否收費、是否開藥、是否為侵入性的如扎針都不是判斷醫療行為的絕對標準。
哪些是民俗調理?
排除上述的醫療行為,衛生福利部就有關民俗療法的範圍主要有兩個函釋:
1. 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等方式,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99.4.15衛署醫字第 0990207052號)
2. 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傳統整復推拿、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拔罐等方式,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101.5.29衛署醫字第1010206672 號)
由這兩個行政函釋可以看得出來,雖然不以是否侵入性作為判斷依據,但民俗調理範圍原則上都不能為侵入性治療,如針灸、電針、放血等等,實務上雖曾有認為拔罐行為中的短暫刺血放血因為傷口輕微,所以不屬於醫療行為,然這則實務見解已經被新進實務見解推翻,任何侵入性的治療皆屬醫療行為。(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醫訴字第5號判決)
推拿屬於民俗療法嗎?
推拿是在特定穴位上使用力量或手法矯治筋骨關節,按照衛福部的行政函釋,「推拿」是以矯正、治療人體疾病及傷害為目的,力量深入筋骨關節,操作不當容易引起骨骼神經的傷害,具有高度危險性,屬於醫療行為。而推拿前面多加四個字,也就是「傳統整復推拿」則被認為不是醫療行為,而屬於民俗調理。至於推拿v.s.傳統整復推拿有何明確的區別,就民俗調理業者表示沒有明確的差別,只是在區分中醫業務跟民俗調理業務的用語上區別罷了。
民俗療法會館在台灣坊間三五步就是一間,相關規範在早期一直沒有明確的規範,只能靠單一行政函釋來加以補充,104年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包括對刊登廣告的用語,場所的規範以及民俗調理的行為,終於有較系統性規定,附錄於文章下方,供大家參考。
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
一、為確保民俗調理業服務品質,保障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等權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民俗調理,係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單純運用手技對人施以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指壓、刮痧、拔罐,或使用民間習用之青草泥、膏、液狀外敷料所為之非醫療行為。
三、民俗調理營業場所設置,如與醫療機構同一地址,應有實體區隔、且獨立門戶及市招。
四、民俗調理營業場所不得陳列藥品、醫療器材。
五、民俗調理業應加強自主管理,建立人員工作倫理守則,並將服務內容、收費情形及倫理守則,揭示於明顯處所。
六、民俗調理業得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並得使用「傳統整復推拿」、「按摩」或「腳底按摩」作為市招名稱。
七、民俗調理業依營業規模與經營型態,其建築、消防設施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八、民俗調理營業場所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及安全。
九、民俗調理業刊登廣告,建議遵循以下內容:
(一)通用用語:
1.指壓、刮痧、拔罐。
2.紓解筋骨、消除疲勞、促進血液循環、經絡調理、民俗調理。
3.民俗調理相關技術士檢定合格或民間團體依法辦理之教育訓練或能力鑑定證。
(二)傳統整復推拿業:傳統整復推拿、民俗推拿、頭頸肩背放鬆、頭部 、頸部、背部、上肢、腹、腰部及下肢調理。
(三)按摩業:按摩、頭頸肩背放鬆、頭部、頸部、背部、上肢、腹、腰
部及下肢調理(按摩)、經絡按摩。
(四)腳底按摩業:腳底按摩、沭足、潤足、下肢調理(按摩)、腳底經絡按。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內容。
十、民俗調理人員不得為易讓人誤認具有醫療效能之建議或宣傳。
十一、民俗調理人員不得在醫療機構招攬客人。
十二、民俗調理人員執行業務,應配戴身分識別證,並不得對消費者從事下列行為:
(一)醫療行為。
(二)以口語或其他方式提供醫療或藥物諮詢建議。
(三)自行調製藥品。
(四)販賣藥品、醫療器材。
十三、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業其工作場所之設置、營業登記與市招管理,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民俗調理業之營業衛生,建議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營業衛生自治法規。
(二)營業場所傳染病防治衛生管理注意事項。
十五、民俗調理業應接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
文 / Medlab Seer (醫勞盟法律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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