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舊主管說行,新主管說不行,未經員工同意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調動?
三、勞基法中的調動五原則是怎麼寫的?
不是企業絕對不行調動員工…我看很多的人都有類似的錯誤概念,以為只要不答應,企業就不得調動,這是一個很荒唐的說法,看看上述註記的部份…『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所以從頭到尾,都是要看勞動契約上面有無約定相關的條款,有人會問怎麼寫,請看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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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中通常的約定條款 |
這是一般制式勞動契約中關於調動的條款,所以不論是這位新的主管或員工,都應該要先把勞動契約拿出來看,然後在就調動的部份來討論是否合乎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的各款規定才是。
四、我建議該名員工應該有的做法:
1. 調出勞動契約來看是否有相關規定的條款。
2. 如果有該條款,那麼就要請公司依約給予交通補助。
3. 如果沒有該條款,那麼就要請公司重新與員工議定並載明。
4. 如果公司拒絕,那就直接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結語:
很多主管都會以為自己有指揮權,但請要清楚所謂的指揮權是要合乎法律的規範與程序,調動的確在勞基法的條款其實並沒有說的很清楚,但也正因為是如此,更要小心為上,善用工具來載明及約定,有甚者更可以動用勞資會議來討論也是一個不錯的方法,3月1號以後勞檢會大動作開始查核,如我之前所說的,不要因為小小的爭議而讓主管機關找上門,主管對於勞動法令還是要有一定的認識才行,與各位分享今天的主題,我們下次見!
文/ 海威
來源/ 冰與火的世界
公司下星期要遷廠,請問這是否屬於合理的調動,看看這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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