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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專欄】雇主可否表示年滿65歲即不雇用?
結論:不可以。
勞基法的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65歲是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之情形,不是「勞工年滿65歲者,僱主即不得僱用」,亦無規定「勞工工作年齡上限」之意。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8年05月01日勞動4字第0980070351號函釋意旨:「為保障勞工工作權並符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於採購契約中不應有年齡限制之條款,而勞基法第54條對年滿65歲得強制退休之規定,不應為勞工年滿65歲即不雇用之法令解釋。」
前開函釋理由說明如下:
1. 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增列年齡歧視禁止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政府機關當為民間部門之表率,於採購契約中不應出現年齡限制之條款,以維勞工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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