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二月底離職,2月23日補班該怎麼算?
還需要員工個別同意
若要實施變形工時,必須先經過工會,或無工會需要勞資會議通過,這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是制度上的同意,一定要先通過才可以。
而勞資會議通過之後,若以變形工時而言,會涉及到員工工作開始、結束、休息時間等等的改變,這些都屬於勞動契約中的一部分,自然還需要勞工個別同意。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這些勞動契約項目若是變更,當然需要勞工本人同意。
一般而言,若勞工到職前已經適用變形工時,直接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載明,勞工表示同意方能任職;若是通過適用變形工時已經在職的員工,就必須個別勞工同意才能實施。
可參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說明:
「雇主除應公告周知外,依第七條規定,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其變更亦應由勞雇雙方重行商議決定,雇主不得逕自為之。
當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為之,係就「制度上」為同意,爰雇主於踐行同意程序後,若涉及個別勞工勞動契約之變更,仍應徵得個別同意後,始得為之。」
摘要適用八週變形工時要件
1. 主管機關指定(比照政府行事曆者已被指定)
2. 工會或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
3. 變形方式公告周知
4. 勞工個別同意
總結建議
法理上,若有完成法定變形工時程序,2月23日週六就是正常上班日,就依行事曆為準。
但是絕大多數公司可能都沒完成法定變更程序(工會或無工會勞資會議通過+公告+員工同意),如果未完成合法的變形工時程序,則調動根本無效,2月23日就還是休息日。
因此,除非有完成合法程序,若本年二月底離職員工,2月23日週六不使其出勤,或出勤給予 休息日加班費,以避免爭議。
而若從人資管理角度,員工即將離職,多半也無心工作,若是優於法令免除該日出勤義務,對雇主形象肯定大大加分。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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