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對於雇主不當調動工作應如何保障自己權益|郭家祺專欄
調動相關議題之1
調職是雇主對勞工人事配置上的變動,是企業人事管理及運作上常見的現象,調職時通常同時會帶有工作職務內容或工作場所之變動,但是工作場所、工作內容既然是勞動契約的重要要素,所以不容許資方擅憑己意任意變更之,故如資方因為業務需要,而需調動勞方之工作場所及變更工作有關事項時,資方應依誠信原則為之,不得為權利濫用。
因此,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指工資、工時、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等勞動契約的內容而言),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基法第10條之1 定明文規定)。
如果雇主調動勞工不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所定的調動原則,即屬違法調動,會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假設勞工受雇主違法調動,但勞工又不想失去工作,無意願主動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的話,難道只能無奈接受違法的調動而使自身權益受損嗎?
勞工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之訴,並得向法院聲請為依原工作內容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上開情形,受雇主違法調動的勞工,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之訴,當然打官司總是曠日廢時,從遞狀到判決確定可能要歷經一、二年,若要讓弱勢勞工等一、兩年的時間才能從違法調動的狀態回復到調動前的原職,這段期間勞工無工作無收入,對勞工而言損失太大,而且對勞工的家庭生活更是難以承受的負擔。因此,勞工可以聲請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個暫時性處分的程序,亦即,受違法調動的勞工還可以向法院聲請「依原工作內容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也就是希望透過法院下裁定,而將正在爭執中的法律關係要求在判決出來以前,先暫時地維持不變或先暫時地給予實現,以避免該爭執的法律關係在確定前所發生的急迫危險無法予以救濟,或是因此而產生重大損害。
此時,法院若認為雇主調動勞工的工作,有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或勞動習慣的情形,而且雇主依照調動前原工作繼續僱用該勞工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經勞工之聲請,就個案的具體狀況,作出依原工作或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保障勞工之權益(勞動事件法第 50 條參照)
郭家祺律師—F 2019/03/04 23/100
本文由 郭家祺律師 授權轉載。
圖/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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