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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表排定休息日與工作日之挪移,會否因勞工提前離職而受影響|沈以軒專欄
肆、【問題解析】
1.事業單位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可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然仍需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取得其資格。
2.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公司敗訴原因有二:一是未踐行集體協商程序、二是勞工於105/1/31離職,實際上不可能將1/30休息日與2/12工作日對調。以此來看,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彈性放假之企業,員工於調移期間離職者,似乎應視為調移無法完成,而應額外再給予休息日加班費。
3.惟經瞭解,上開行政法院見解似乎非為現行主管機關所普遍肯認,此觀本所獨家去函獲得之勞動部108年03月08日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電子回覆內容:「對2月28日離職員工而言,2月23日係依循公司對調後行事曆即當日為工作日辦理,當日出勤工資照給。惟依約調移後之休息日,期間如發生勞工離職,致未能於調移後之休息日休息,無涉返還已調移之休息日或休息日工資。」即明。
4.綜上,依循前揭勞動部函釋意旨,「一日換一日」的概念僅在說明休息日與工作日之調移,然班表係因勞資雙方依照變形工時制度而為之適法約定,則調移期間縱生契約終止,不影響既定班表期日排定之效力。故本件勞工甲縱於108年2月28日離職,108年2月23日(六)仍屬正常工作日性質而必須出勤,公司亦無須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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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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