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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後,雇主給予勞工1小時休息時間,嗣繼續工作4小時後,如擬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否再給予休息時間30分鐘?|簡文成專欄
惟本文認,前述見解顯誤解休息時間之功能與意義,休息時間是在連續工作4小時後再給與,而非於繼續工作4小時前就先行給予休息,因此,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後,雇主固給予1小時休息時間,嗣再繼續工作4小時,而有延長工時之必要者,仍應再給予休息時間至少30分鐘,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6日勞動2字第10200366269號函:「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5條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為使勞工於工作相當長度之時間後,應給予休息,以利其體力之恢復。爰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應休息30分鐘,嗣繼續工作4小時後,仍應再給予休息時間至少30分鐘。勞雇雙方如約定於繼續工作開始前即先行休息,應與上開規定之意旨不符。」可參。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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