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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未受有傷害,且不具可歸責性,惟遲到近2小時,應辦理請假嗎?|簡文成專欄

勞工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未受有傷害,且不具可歸責性,惟遲到近2小時,應辦理請假嗎?|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勞工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未受有傷害,且不具可歸責性,惟遲到近2小時,應辦理請假嗎?
回覆:


勞工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到,雇主得就遲到未提供勞務之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但不得溢扣工資,蓋因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在保障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雇主有遵守勞動基準法之義務,而且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也是勞工維持其日常經濟生活的主要依據,是為保障勞工,避免其應得之工資遭雇主任意扣減、扣押或不直接發給勞工,爰於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乃法令強制性規定,雇主如有違反該規定者,例如溢扣勞工工資,即應受罰。是勞工於工作日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遲到,雇主應以扣發實際遲到時間之工資為限。


其次,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雇主另依同法第59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


當勞工於工作日上班途中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車禍,人未受傷,無需治療,就當日遲到時間,勞工無得申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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