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未受有傷害,且不具可歸責性,惟遲到近2小時,應辦理請假嗎?|簡文成專欄

問題:勞工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未受有傷害,且不具可歸責性,惟遲到近2小時,應辦理請假嗎?
回覆:
勞工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到,雇主得就遲到未提供勞務之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但不得溢扣工資,蓋因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在保障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雇主有遵守勞動基準法之義務,而且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也是勞工維持其日常經濟生活的主要依據,是為保障勞工,避免其應得之工資遭雇主任意扣減、扣押或不直接發給勞工,爰於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乃法令強制性規定,雇主如有違反該規定者,例如溢扣勞工工資,即應受罰。是勞工於工作日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遲到,雇主應以扣發實際遲到時間之工資為限。
其次,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雇主另依同法第59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
當勞工於工作日上班途中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車禍,人未受傷,無需治療,就當日遲到時間,勞工無得申公傷病假。
此際,應適用民法第230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即勞工於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晚到時,可舉證通知雇主未能準時出勤提供勞務,除經雇主查明有虛偽意思表示者外,雇主不得視為遲到、曠工或強令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或扣發全勤獎金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至於勞工晚到未提供勞務之時間,工資是否照給,如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未規定者,本於工資是勞務對價,勞工既因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而晚到未提供勞務,雇主就該段時間自得不發給工資(內政部74年10月28日台(74)內勞字第351447號函意旨參照)。
在正常情況下,法條本身就蘊藏著「真理」,但那需要我們靜心洞察,靜心在無我的狀態中,開始傾聽自己內在的心聲,那麼我們就能真正體悟了解隱藏在法條背後的真理,奧修大師說:「知識來自於別人,而智慧來自於你自己最內在的核心,它湧出,它是你的。知識從不是你的,而且知識是便宜貨,隨手可得的。
智慧是艱難的,你必須要向你的本性深深地挖掘,它就像是在地面上挖ㄧ口井,很多的岩石必須被移開,你必須要把它們炸開,那是艱難的。但是假如你持續地、全然地、堅忍的、耐心地挖掘,有ㄧ天你將會找到湧出的清泉。」(註1)祝福每ㄧ位同學都能找到屬於自己內在的智慧清泉。
註1.早晨的冥想,第299頁,奧修大師著,洪誠政譯,探索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lihi.vip/g9dSj
精選HR職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