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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言終結者!破除有關試用期的五大迷思吧!∣ 勞動力量

迷思四|試用期間不用投保勞健保?

看完迷思三的解答後,這個迷思應該就可以很清楚地判斷當然是不行的吧!有些企業可能會因為員工太頻繁地來來去去,而自己決定要員工任職滿一定期間後才會為其辦理勞健保,但這樣的行為不僅會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而受到處分,如果員工不幸在到職沒多久時就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就必須負擔全部的補償責任,而無法以勞保的給付來主張抵充了。

 

其他因為雇主沒有依法為員工投勞健保所會衍生的問題,可參考我們先前的文章「老闆不幫員工投保勞健保,會有哪些問題呢?」,文中會有更詳細的解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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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五|試用期間不算年資?等轉正之後再開始起算?

依照勞基法第84-2條規定,勞工的年資是從「受僱之日」開始計算,而既然如我們上面所說的,就算雙方有約定試用期,但從勞工到職第一天開始勞資雙方就已是勞雇關係,試用期間當然也必須計算年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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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最直接影響的就是勞工的特別休假,因此如果雇主與員工約定試用期為半年,試用期滿時同時勞方也會取得3天的特別休假,若資方在這時候以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就必須折算未休畢的特休給勞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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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若是勞方自己試用期滿後離職呢?雇主同樣有發給未休工資的義務,這是因為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前段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目前法令並沒有規定未畢完特休的「歸責性」,因此只要是勞動契約終止而沒休完的特休,雇主仍應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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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們在實務上常見的試用期爭議與迷思,希望勞方在找到工作、資方找到新夥伴的時候還是要多多注意相關規定,才能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唷!


本文由 勞動力量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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