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普通傷病住院治療期間,經以加班補休抵充者,得否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簡文成專欄
問題:勞工因普通傷病住院治療期間,經以加班補休抵充者,得否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回覆: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法定給假範圍,得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現行法令並未禁止以加班補休抵充。
又按我國民法雖未就私法自治原則與契約自由原則設有明文規定,..民法於眾多條文中亦明定當事人得依其意思排除法律規定,可知我國民法亦採用此二原則,亦即肯定當事人得自主決定創造其相互間之私法關係,並承認當事人本於自由意思所為之表示具有法之約束力。
依契約自由原則之內涵,當事人得就締約與否,相對人之選擇、締約之方式及內容,依其需要而合意決定,只要其內容不違背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蓋屬有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26號判決參照)是勞資雙方自得依私法自治原則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協議以加班補休抵充勞工因普通傷病期間而申請使用之假別。
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而本條所稱原有薪資,係指勞工原或得之全部薪資(內政部71年5月14日台內社字第81300號函參照)。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及其施行細則第22條之2規定之加班補休,係屬勞工之權利,於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雇主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勞工被保險人於遭遇普通傷病住院期間,如申請加班補休,致未能領取該普通傷病期間之工資,仍屬損失「原有薪資」,為免影響勞工加班補休之權益,勞工被保險人應得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2月3日勞保2字第0920070929號函釋意旨請領勞保普通傷病補助費。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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