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積欠薪資或清算解散了,該怎麼辦? |職場觀落陰
關於「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相關申請資訊如下:
1.公司須申請清算,待清算結束後,方可申請。
2.申請前須取得債權證明
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審核過程中須至勞保局接受訪談)
(1) 由雇主親自出面簽署債權;事業單位已清算或宣告破產者,由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另需檢附向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
(2) 雇主委託第三人簽署債權:出具由雇主、受任人親自簽章並經公證程序之委任狀。
雇主無法出面:(每位申請人視情況擇一檢附正本1份)
(1)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向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2)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者,取得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3) 民事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結果者,由執行法院發給債權人之債權憑證。
3.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備妥以下資料:
(1) 積欠工資期間出勤記錄(出勤卡、刷卡記錄或簽到記錄)。
(2) 積欠工資前3個月以上及積欠工資期間之薪資帳冊(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
(3) 勞工個人銀行或郵局薪資轉帳存款簿影本、薪資條或公司薪資轉帳明細表。
提出申請後,勞工保險局三十天內應核定完成,但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其他相關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二十天。勞工保險局核定沒有問題,就會將公司所積欠的薪資代付給相關員工。如果公司未繳交「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就必須等繳清積欠之費用後,才會代墊其費用!
另外,同時別忘了,雇主在確定清算,就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在法規規定之預告期天數前通知員工,於預告之期限後終止勞動契約。同時必須支付資遣費,並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員工,一樣可申請失業補助。
最後,再回到第一個狀況補充。
若在你提出依勞基法14-5,終止勞動契約後公司宣布清算解散,只要被積欠的薪資是在六個月內的,皆可以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因此不用過於擔心。
沒有人會樂見公司積欠薪資或清算解散,但萬一發生了也先不用太過於緊張。勞工局其實都會給予每個情況的建議和協助,因此發生狀況時,不妨先撥個電話到勞工局詢問,看看他們能夠給予怎麼樣的幫助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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