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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職假是什麼?該怎麼請?|法律百科
註腳
- [1]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I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II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III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2] 雷皓明、張學昌(2018),《什麼時候可以解雇?應提前多久通知?》。
- [3] 參考過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勞資字第6578號(1987/11/9):「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
- [4] 請參考勞工請假規則。
- [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2字第0950105136號令(2006/10/17)。
勞工領基本工資,請事假可否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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