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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相關補助|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四、補貼標準及期限

  1. 核發標準:
    1. 按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年內,現職雇主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12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與申請補貼當月之協議薪資(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時之協議資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之每月薪資)差額之50%,按月發給。
    2. 協議薪資最低以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數額新臺幣(以下同)23,800元核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非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不在此限)
  2. 補貼額度及補貼期間:
    1. 每人每月最高發給11,000元,最長發給6個月。
    2. 不得同時領取「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之訓練津貼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五、聯絡資訊

  1. 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47
  2. 勞動力發展署分署:
    1.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02)8995-6399分機1411 
      (受理轄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2. 桃竹苗分署 (03)485-5368分機1811
      (受理轄區: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3. 中彰投分署 (04)2359-2181分機2121
      (受理轄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4. 雲嘉南分署 (06)698-5945分機1326
      (受理轄區: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5. 高屏澎東分署 (07)821-0171分機3323
      (受理轄區: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臺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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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紓困協助措施

行政院紓困及振興措施-融資協助


文章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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