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的調解怎麼走|一起讀判決
4️⃣調解的可能結果
進入勞調會後,有4種可能。
👉調解成立
雙方當事人合意,自行成立調解,勞調會的調解筆錄就跟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歡喜結案。
👉調解轉仲裁
即便雙方無法合意成立調解,仍然可以合意由勞調會酌定調解條款。
酌定是由勞調會以過半數意見決定,對於數額的評議,如果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次多額的意見定之。
調解條款應作成書面或由書記官記明調解程序筆錄,經法官和勞動調解委員全體在書面或調解程序簽名,視為調解成立,結案。
👉勞調會職權提出方案
當雙方無法自行成立調解,也沒有都同意勞調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紛爭時,勞調會要提出一個附「理由要旨」的方案,在全體當事人都到場的調解期日告知,或送達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當事人或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在方案送達或受告知後,如果10天之內沒有異議,調解視為成立,結案。
反之,當事人或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在期限內提出異議,視為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
這個作法的目的是讓當事人預測日後訴訟可能勝敗結果,得以具體衡量利益,以達到紓減訟源的效果。
👉勞調會終結調解
當然,勞調會不一定要提出方案,也可以直接結案。勞動事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勞調會參酌事件之性質,認為進行勞動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與妥適解決,或不能依職權提出適當方案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並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5️⃣調解不成立之後
接著就要進入訴訟程序。此時,勞調會裡的那位唯一的法官,就會成為本案訴訟的承審法官,繼續審理下去。
今天先到這裡,我們下次見。
《勞動事件法》實施後如何制定「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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