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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被指控是性騷擾行為人時,要如何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呢?|蔡尚宏專欄
曾有法院判決認為(台南地院104簡字第20號行政判決),雇主被指控為性騷擾行為人時,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的義務並不因而被免除。
「惟雇主該如何自處,此條文似尚有未殆…基於人性尊嚴之考量,以合乎情理及社會常情言,在公權力、公益團體或他力未涉入前,…,除雇主不畏人言,主動向相關單位請求調查外,均難以要求雇主本身即被申訴者有何具體因應之道,此時雇主應尚有猶豫之空間。惟查,本件在調解程序啟動前,雙方已有接觸、對談,則判斷雇主有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即不得如上開所言,在公權力或公益團體涉入後才開展,應以雇主在雙方對談過程,有無展現「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舉止為斷。」
#第三者介入前後
雇主被指控是性騷擾行為人的事件,判決區分為第三者介入前後而異。如果在第三者介入前,似乎容許雇主有猶豫空間(此部分我們暫持保留);在第三者已介入後,法院大致以積極性、有無立即作為、有無不友善言論等等,判斷雇主是不是已經盡其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的義務。
【勞基法小教室】-性騷擾防治
本文由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炬成勞雇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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