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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雇主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何解?|沈以軒專欄

三、雇主不願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應如何處理?

查現行法令並未明文課予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之義務(提醒:勞基法第19條「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不同,前者「服務證明書」僅重視勞工前服務單位與在職期間起迄),回歸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4款:「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雖然可要求主管機關開立證明文件,然而主管機關對於此文件之開立,需經嚴謹且繁雜之程序(如需要透過歇業認定等等),其需耗費相當時日,而使勞工難以立即申請失業給付支應生活所須,恐陷入經濟困境。因此,倘雇主不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或勞資雙方對於終止契約事由產生爭執時,此時建議勞工可循勞資爭議調解機制(即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待調解程序完成後,透過調解紀錄作為佐證,以代雇主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甚至執此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再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推介就業。

 

此觀就業保險法第23條:「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21日勞保1字第0920003857號函釋意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離職證明文件,係指就業保險法施行後,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離職證明文件:…三、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即明。

 

四、宇恒叮嚀

承前,最後還是再提醒勞工夥伴二件事,一是既然該調解紀錄是用以證明有非自願離職事由存在,則調解紀錄應載明「雙方間有契約終止事由爭執」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請求」(同時敘明契約終止事由及相對應法規範),另應盡力爭取調解人或調解委員在最後調解方案上認同勞工主張,即提出建議資方依法給付資遣費等類似用語,藉以加強本件確屬非自願離職之正當性。

 

二是此時主管機關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或提供失業給付係屬「暫行」性質,勞工必須要再透過司法訴訟途徑確認契約終止事由為何,未來若經法院判決勞工敗訴,即確認「無」非自願離職事由存在,就會產生不當得利,而遭追回已領受之失業給付款項,不可不慎喔!

 

 【宇恒週報】雇主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何解?|沈以軒專欄-【宇恒週報】

公司不願意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我可以向哪個機關申請呢?

雇主有要給勞工薪水條和出缺勤紀錄的義務嗎?


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

圖/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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