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徵求20歲以下女演員算不算就業歧視?
大家現在都知道,雇主徵才的時候,不能限制性別、年齡等等,否則就算就業歧視。不過是不是只要有這樣的規定就不行呢 ?
#就業歧視的基本定義 :
「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而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換句話說,雇主或是事業單位在做招募、甄試、勞動條件、陞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或解僱條件時,不去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而是考量與工作能力無關的「性別、年齡」等等18項因素,因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因具有這些特質,而失去在工作上與其他人平等競爭的機會,這樣就是「就業歧視」。
#就業歧視的項目,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一共有18種 :
(1)種族、 (2)階級、 (3)語言、 (4)思想、 (5)宗教、 (6)黨派、 (7)籍貫、 (8)出生地、 (9)性別、 (10)性傾向、 (11)年齡、 (12)婚姻、 (13)容貌、 (14)五官、 (15)身心障礙、 (16)星座、 (17)血型或 (18)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這18種是正面表列,也就是說,假設雇主有歧視行為,但不是這18項之一,那就罰不到。
#就業歧視樣態有兩種
(1)直接歧視
「限女性」、 「限男性」 ,便是直接「性別」歧視。
「限35歲以下」 ,這是「年齡」歧視。
「不能太胖」 、 「外型佳」 、 「沒有刺青」 ,這是「容貌」歧視。
勞工單身懷孕,而雇主決定只僱用合法結婚的人士,便屬「婚姻」狀況歧視。
(2)間接歧視
如限制應徵人員不得有「老花眼」,便是對中高齡者的應徵機會,造成不利;此做法便是間接的「年齡」歧視。
「限役畢」,可能涉及歧視免役者。由於免役是依照身高、體重、四肢、疾病等生理標準,如果就業條件「限役畢」,會涉及「容貌」、「身心障礙」及「性別」等歧視。
#就業歧視罰則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5條,違反第5 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只要抓到雇主就業歧視,不是像勞基法的2萬起跳,而是30萬起跳。不過這部分舉證很困難,除非有明顯證據,否則罰不到。
例如雇主刊登徵才廣告,寫性別不拘,結果只找女生去面試,這你怎麼檢舉?
#若雇主真的有需求某條件的人怎麼辦?
因為種種因素,雇主真的要某個條件的人,而在這18項之一,如果符合以下三種理由,就不算就業歧視喔!!
(1)真實職業資格抗辯
對應「直接歧視」,雇主說限女性,或限特定條件,如果是該工作真的需要,是可以的。
例如 :
表演需求,需要一個高中女生角色,限女性、限20歲以下。
內衣模特兒,限女性。
婚紗禮服助理,限女性。
但是,徵求女性護理師、漂亮的櫃檯人員、男性救生員,這些是不行的,就算社會刻板印象,某些職業可能多數是某性別,但並非只有該性別才能擔任,這樣就構成歧視。
(2)營運需要抗辯
對應「間接歧視」,雇主需求某條件,間接造成每個項目的就業歧視,但如果該條件是那個工作所必須的,就不算歧視。
例如 :
不得有老花眼,這算間接年齡歧視,但若工作內容必須要精確視力,則不算歧視。
(3)優惠性差別待遇抗辯
若是限制某種身分的人才能錄取,這是對非該身分人士的歧視,例如限女性,這樣是歧視男性。
但是對於弱勢族群,國家會積極協助其就業,甚至立法促進,若是雇主因此而只進用該等弱勢族群,且在徵才廣告註明依XXX保護法進用,則屬合法。
例如 :
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佳。
#小結
人資為難的地方,是可能雇主有特定條件需求,這些需求是違法的,勸導無用,而且即使努力也沒下文。
例如主管是外貿協會的,你怎麼安排面試,最後老闆都靠外貌才錄取,該怎麼辦?
但是也不想違法,所以只好不限年齡、不限性別,一堆不限,但是,大家投了履歷表,卻老是石沉大海。
人資最苦的是,還不能跟你講實際原因。
結果,大家拼命投履歷沒下文,人資收履歷收得很痛苦,彼此都浪費了很多時間。
不過,在法律條文明定不得就業歧視,是有正向、教育的用意,只期望整體職場環境未來會有可能不一樣。現狀不美麗,但我們更要努力,未來才有改變的可能。

文/曹新南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