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大家都誤解了,勞基法不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法律!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許多媒體報導某雇主違反勞基法,被「重罰」兩萬這種新聞。
許多人認為罰太輕,有人認為為何只罰雇主,但有不少人對勞基法的定位其實不是很清楚。在此用比較白話,但不太精確的方式來說明。
國家依據憲法保護勞工的立場,制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在雇用勞工時,應該怎樣怎樣,不該怎樣怎樣,例如低於基本工資,這時國家就可以處罰雇主;沒給工資,處罰;沒給加班費,處罰;超時工作,處罰。
有人以為勞基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其實不然,民法是規範私領域的權利義務關係,不管是自然人或法人,兩方發生糾紛,最後爭執不下上法院,法院會依據民法或相關法令,判決誰要賠誰多少錢。
但是勞基法不是誰要賠誰,雇主違反勞基法,是國家行政機關(勞工局)去處罰雇主,罰鍰進國庫,而不是拿這筆錢賠勞工。若是雇主被罰了,還是不願意將勞工損失的賠還勞工,這時行政機關(勞工局)沒辦法命令雇主直接賠勞工,還是要回到民事法院打官司。
所以,勞基法是規範雇主沒錯,而勞工是因勞基法保障的反射利益對象,但勞基法不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法律。
我們舉個例子,騎車闖紅燈,不管有沒有撞到別人,交警都可以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對吧。但是如果撞到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不可以要求撞人的機車騎士賠償被撞的人呢? 當然不行,這時候是雙方賠償和解,或是上法院民事訴訟求償,道理是一樣的。
這也是為何,當雇主違反勞基法時,勞工可能會有兩條路選擇 :
- 提出檢舉,勞工局會來勞檢,查到了會罰公司,但沒辦法要求雇主要補償特定勞工個人,而且理論上應該要保密,保護檢舉的勞工,所以沒法針對個人。這段屬於國家對雇主的公權力行使,當然也有可能罰錯,這時雇主可以先訴願,訴願不成可以跟國家打官司,也就是行政訴訟,要去行政法院打。
- 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這就是針對個人,勞工主張權益,可以先透過行政機關調解,調解成立就不用上法院,若是調解不成立,還是要上法院打官司。這部分就屬於私領域,就是去民事法院,若法院判決勞工勝訴,雇主就一定得還,否則可以強制執行。
上述是不很精確,但是很簡要的說明勞基法的定位,它介於私領域與公領域之間,也與民法有部分交集,到現在仍有許多地方爭論不休。
以下摘錄一篇我幾年前在媒體的投書
- 《勞基法是保護勞工?還是保護資方?》
《勞基法》不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法律,而是國家與雇主之間的法律。
因為勞資雙方權力、資源各方面的不對等,所以勞資之間的關係,不能用類似民法的消費行為,兩邊條件對等下的契約自由精神來看待。
若我們以勞動力做為一項商品,勞工出賣勞動力換取報酬,這似乎是一項交易行為,似乎可以看做是買賣雙方之間的問題。
但是,一方面是勞動力有其特殊性,無法儲存,而所換取的報酬是其維持生命、生存、生活所需;二方面雇主對於勞工,有著在客觀上的指揮、監督、要求等權力。因此勞資雙方在客觀基礎上的權力是不對等的,不能以單純的對等關係看待。
所以《勞基法》是以社會法的角度,以保護勞工的角度,以國家角色強制介入。其精神本來就不是認為勞資雙方是對等的,這與民法重視兩造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勞基法》的第一層意義,是保護勞工,所以雇主違法,是雇主要向國家繳罰款,不像《民法》主要就是輸的賠贏的。
《勞基法》的第二層真正意義,是國家機器保護資產階級的統治手段。
資方過於壓榨勞工,會導致無產階級革命,會使得政權會受到威脅,這是國家必須要介入的原因。
而且若資方不愛惜勞工,會導致勞工健康、體力、生產力下降,不利生產,不利整體國家經濟發展,這是國家要介入的第二個原因。
從國家的角度出發,國家機器的介入,是避免資方殺雞取卵,降低國家整體勞動力。從資方的角度,勞工需要被保護的原因,是這樣才可以用久一點,不會一下就被資本家耗完。
在西方,工業革命後資方過於壓迫導致的惡果,他們早已嘗過。因此,開始發展出各式管理、組織、人力資源,目的都是降低勞工不滿、增加勞工健康、向心力,讓員工自發性的感恩雇主、讚嘆雇主、自發性賣命。因為,他們已經意識到,勞工就是他們最重要的生產工具,保護好這生產工具,就是保護他們的經濟利益。
所以,理論上,勞動法令應該是最底限的要求,這底限的目的是避免勞工被破壞性的壓榨,形成不可逆的後果;而在這底限之上,才是雇主為了長遠利益考量,透過獎懲、晉升、企業福利、員工關係等,滿足勞工進一步的需求,讓勞工更努力為雇主創造財富。
但是在我們這裡,《勞基法》被當成天花板,有符合的就算是良心企業。更多的是雇主認為《勞基法》標準過高,有礙企業發展,更遑論要在這底限之上,給予勞工較好的勞動條件,換取勞工更佳的賣命。
因為,在台灣社會,民主化、資本化、人權觀念、法治觀念只有幾十年的累積與發展,勞權意識尚未成形,雇主也沒意識到對勞工的保護才是永續經營之道。雇主用爛一個新鮮的肝,想到的是再換一個新鮮便宜的肝,尚未意識到,當所有的肝都耗完了之後,應該怎麼辦。
而目前,雇主藉由一例一休缺乏彈性,骨子裡是反對《勞基法》,也正反映出了其認知不足,不知道《勞基法》其實是以保護勞工之名,企圖保障資方利益的手段。
大型企業,認為自己有條件給予優厚待遇吸引人才,希望減少法令限制,一切回歸到資本主義市場自由競爭。對於此類雇主,《勞基法》的重點,在於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最底限要求,因為,即使條件再優渥,都不該犧牲到勞工的健康,每日工作最高不得超過12小時、輪班間隔11小時(尚未實施)、七休一的目的即在於此。
而中小型企業,許多雇主連法定的勞動條件都沒辦法滿足,這時法令的重點,就是針對最起碼一個勞工的生存條件該給予的保障。
因為,雇主還沒意識到保護勞工就是保護資方的經濟利益,所以,特別需要法律的介入與保護,免得鬧革命,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因此,勞動法令是強制介入的社會法,而非雙方平等的個別法。表面上是保護勞工,實質上是避免勞工造反,保護資方的工具。
不過,雖然《勞基法》是保護資方的工具,但,我們更應謹慎期待,希望有個對勞工更周延保護的法令。因為,若是連這底限都沒有,對於尚未將勞工視為重要生產工具的雇主而言,更將毫無約束力。
資本家與勞工,一直都是兩個階級。

【曹新南專欄】加班一律換補休、公司很自由不用打卡!小心,雇主說的這些都違法
【曹新南專欄】實用工具 資遣費、特休天數、違法雇主等查詢系統
文/曹新南
圖/freepik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