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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外送員適用勞基法嗎?|陽昇法律事務所

既然長官都說了,名稱不重要,而是以「不能拒絕指派的工作」、「不能自行決定工作報酬」、「需要和他人分工才能完成工作」來判斷是否屬僱傭關係,就這樣判斷吧!

實務對於僱傭契約與承攬契約的區別大致如下: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通常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之特徵。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承攬契約之當事人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二者性質並不相同。但實際上,怎麼說都有道理的情況下,該如何區分呢?以下最新判決告訴你答案。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民事判決意旨:「基於勞基法保護勞務提供者之立法精神,除當事人明示成立承攬契約,或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外,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應為有利於勞務提供者之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由此判決觀之,怪不得平台業者要直接寫明了–我們的關係就是「承攬關係」!至於法院如何認定,再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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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區公所小編之死

還有臉進公司啊!『雇主』與『勞工』都應注意的職場霸凌!​


本文由 陽昇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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