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再談勞動基準法第16條所定預告期間之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簡文成專欄
3.其次,令人遺憾的是,前揭勞動部令釋認,就月薪制勞工而言,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須就「契約終止前最近ㄧ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與平均工資金額擇高計給,除抵觸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外,亦有矛盾之處,蓋因平均工資之計算,應將加班費計入,而雇主既未預告,則預告期間自無勞工加班之情形,將加班費計入,亦有失衡平(註1),再者,雇主如有履行預告義務,該預告期間工資,以當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ㄧ日工資計算,而雇主未履行預告,預告期間之工資,以較高之平均工資計算,亦有違「法律應整體ㄧ致適用,不得割裂」法理。末者,預告期間可能跨越2個日曆月,此際預告期間之工資,應依各該月正常工時所得ㄧ日工資計算,亦非ㄧ律以契約終止前最近ㄧ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計算,更何況勞資雙方就ㄧ日工資之計算,未必以月薪除以30計算,也有可能以月薪除以各該月日曆天數計算。
4.是本文認,前揭令釋內容,顯抵觸法律,亦有矛盾之處,並有可能與勞資雙方所約定ㄧ日工資計算相衝突。
註1.本則令釋顯與勞動部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號令有關產假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犯了同樣的錯務,後ㄧ令釋所持見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9號判決不予採納。
勞動部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及第3項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