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投票權之部分工時勞工於投票日出勤者,其加班費計算標準為何?|簡文成專欄
(3)考量勞工行使投票權所需交通及等候等時間,爰規定投票日原屬工作日時,放假ㄧ日,並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24小時,以利勞工行使投票權;如勞工之工作時間跨越兩曆日,且其ㄧ日定義,亦跨越兩曆日者,則其正常工時落在投票日該日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部分,雇主亦應使勞工放假,免除勞工該段時間之勞務。
(4)又因投票日該日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已經勞動部指定應放假ㄧ日,故,對有投票權勞工而言,該日不得排定為空班休息日(因該日工時已經免除,未有工時得分配至其他工作日),亦不得將該日排定為內政部所定休假(因該日已經勞動部指定休假,如許雇主排定為內政部所定休假,將使勞工全年減少ㄧ日內政部所定休假)。雇主更不得與勞工約定將勞動部指定休假調整。
(5)是,於有投票權勞工而言,投票日該日如原為勞工無須出勤之日,雇主得不另給假給薪;投票日該日如原屬工作日者,為勞動部指定之休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除應不妨礙其投票外,於該日正常工時內之加班,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逾正常工時部分,應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標準給付延時工資;投票日該日如為同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而雇主依同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並取得勞工同意出勤者,除不應妨礙其投票外,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所定標準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至於投票日該日如原為例假者,雇主非有同法第40條所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事由,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
3.從而,有投票權之部分工時勞工於投票日出勤之加班費計算標準如下:
(1)若投票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該投票日應予放假ㄧ日,工資照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於正常工時範圍內,另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以「時薪✖️加班時數」之方式計給,屬延長工時部分,以「時薪✖️4/3✖️時數」之方式計給,屬再延長工時部分,以「時薪✖️5/3✖️時數」之方式計給。
(2)若投票日該日為同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者,除不妨礙其投票外,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所定標準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即前2小時,以「時薪✖️4/3✖️2小時」計給,第3至第8小時部分,以「時薪✖️5/3✖️6小時」計給,逾8小時部分,以「時薪✖️1又5/3✖️時數」計給之。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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