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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勞工申訴人保護條款|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淺談勞工申訴人保護條款|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HR

一、前言

某文教集團董事長,居家檢疫期間6次違規外出,遭到新北市衛生局開罰新台幣100萬元。但是更令人驚訝的是,疑似檢舉公司高層的「吹哨者」員工事後疑似「被離職」。這個事件突顯了申訴勞工往往常擔心的,於申訴公司時自己的身分是否會被保密?承辦人會不會把「吹哨者」的個人資料洩密給公司知道?公司對於申訴案,可不可請主管機關告知是誰申訴的?以上的問題都是人資夥伴非常關心的議題。

 

二、法規規定

我國法規上與「勞工申訴人保護」相關的規定,大略有以下幾點:

(一)《行政程序法》

1.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規定,(第1項)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第2項)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2. 法務部民國102年05月08日法律決字第10200565610 號函:「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確實處理」,係行政機關本於調查證據或事實所需,得本於職權採取適當之調查方式處理,至於調查之程度為何,尚須按個案具體事實分別判斷之。又同法第 172 條第 2 項規定之意旨係行政機關藉由陳情之回復告知陳情人得主張之法定救濟程序,非謂陳情人得就「陳情之回復」此一單純事實敘述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二)《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1. 《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第1項)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第2項)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3項)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第4項)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第5項)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第6項)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7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7條、第9條第1項、第16條、第19條、第28條第2項、第46條、第56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第66條至第68條、第70條或第7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3.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43 條規定,檢查員對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得通知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4.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44 條規定,(第1項)檢查員檢查後,應將檢查結果向事業單位作必要之說明,並報告檢查機構。(第2項)檢查機構認為事業單位有違反法令規定時,應依法處理。

5.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45 條規定,事業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時,應於通知送達後十日內向檢查機構以書面提出。

6.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46 條規定,本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之申訴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7.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規定,雇主對前條之申訴事項,應即查明,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即改正,並將結果通知申訴人。

《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俗稱「吹哨者」條款,對於「吹哨者」之勞工雇主有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而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公務員)應對「吹哨者」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再者,本條及施行細則亦為強化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的受理程序、辦理時程(如:60日內將處理情形,書面通知勞工)及對「吹哨者」身份之保密更加明確。

(三)《勞動檢查法》

《勞動檢查法》第33條規定,(第1項)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並應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第2項)勞工向工會申訴之案件,由工會依申訴內容查證後,提出書面改善建議送業單位,並副知申訴人及勞動檢查機構。(第3項)事業單位拒絕前項之改善建議時,工會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實施檢查。(第4項)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之處分。(第5項)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勞工申訴必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勞工申訴人身分。

當勞工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後,因勞動檢查法修正前法規規定,應儘速派勞動檢查員檢查申訴內容,並通知申訴人結果。反而造成許多在職員工為保工作或畏懼雇主報復,常選擇隱忍或默默離職,故勞動檢查法於民國104年新修法時新增申訴人保護條款之規定。故勞工申訴人更可以放心,無需擔心自己的身份被洩漏而隱忍不報,即使公司可猜測出申訴人身份,也不得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之行為,等同有雙重保障。 承上,倘若「吹哨者」因此而遭受到不平等對待,一經查獲有違法之事業單位,必定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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