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扣薪,獎金?工資?勞工訴請給付資遣費案|天秤座法律網
原告主張:
李律師整理相關證據和聲請證人作證後,提出以下主張:
蔡先生和公司間成立的是僱傭關係
僱傭關係著重於人格、經濟、組織上的從屬性,而委任關係則否。蔡先生是一路從基層員工升至經理,勞僱關係從未中斷,公司也持續為蔡先生保勞保,而蔡先生對於非一般的報價或事項,也須上報由董事長裁決,而證人即公司員工也如此證稱,所以雙方確實為僱傭關係,有勞基法的適用。
所謂獎金,性質仍屬工資
實際上的獎金,只是公司為了不讓其他部門員工認為營業部門薪水太高,所以才在檯面下用其他方式給付金錢給員工,而且給付時間也是持續不斷的給付,並不像一般的獎金常常數額會有不同。而公司又辯稱這是董事長個人給予的獎金紅包,但卻有公司財務的簽收單,員工也是跟財務領取,顯然是公司給付的金錢。而蔡先生經律師的建議向勞保局檢舉後,勞保局也認為此獎金為工資,對公司裁罰,都顯示這是工資而不是獎金。
蔡先生終止勞僱關係合法,有權請求資遣費
公司違法未如實給付薪資後,蔡先生就向公司遞出辭呈,也寄出存證信函,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公司給付資遺費,於法並無不合,也有權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請求辭職當年特休假未休的加班費,同時也得要求公司依勞基法第19條發給記載非自願離職之離職證明書。
法院判決
李律師一路陪同蔡先生出席勞工局調解、提出勞動檢舉及民事訴訟,法官開庭審理後,認為蔡先生主張有理由,不應以「經理」之職位名稱就認為不適用勞基法,而所謂的獎金,實質上仍為工資,公司無權扣發,違法明確,判決公司應給付蔡先生資遺費92萬餘元、未休假加班工資2萬餘元,以及應發給蔡先生記載離職原因為非自願之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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