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解惑小教室-第14問.午休「呷尾牙」超時,要求員工請假合理嗎?|360d才庫事業群
簡單來說,尾牙辦在上班時間應屬企業活動,員工本就有義務出勤;若辦在午休時間,自願參與的員工是配合企業參與尾牙,一旦超時則無須請假;反過來說,選擇不參與的員工,公司可要求該員工在下午上班時間應準時進公司工作或出席尾牙現場。
小提醒 :
員工午休時間,應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5條規定為標準,如該時間被主管監督指揮導致員工無法自由分配休息時間,則應視為工作時間。換句話說,工作時間若超出法定的正常工時,公司就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延伸案例:
承上題,公司為了炒熱尾牙氣氛,要求HR部門同仁們上台表演炒熱氣氛,HR同仁們有拒絕的權利嗎?
解答:
公司在休息時間舉辦尾牙活動,強制要求同仁出席上台表演,公司就須按薪資比例給予表演同仁加班費,如公司單方面要求不支付加班費,員工是有拒絕之權利。
小提醒 :
尾牙是企業自主性犒賞員工的活動,源自台灣民間習俗,並不受勞基法規定,因此企業若要舉辦尾牙,理應尊重員工自由參加的意願。此外,依民間習俗,企業若希望員工踴躍參與尾牙,就會提供豐富抽獎金額或大獎,自然就可以吸引員工主動參與嘍!
相關法條:
一、勞動基準法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二、勞動基準法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三、勞動基準法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尾牙、年會是否屬於工作時間?
資料來源:360d才庫事業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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