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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不是老闆你一個人說得算!|可道律師事務所
任職客運公司的陳姓司機不滿客運公司為減少人事成本支出,竟以函文單方取消年資金的發放及變更逾時金之計算方式,陳姓司機不服怒提告,法院會怎麼看呢?
- 律師貼心話:
一、 法院認為年資金和逾時金性質上屬於經常性給與之工資,所以客運公司單方調整工資的政策,已經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前段「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規定。
客運公司既未能證明其公司營運惡化至須以減薪方式因應,始能維持繼續經營與競爭力之程度,其片面修改薪資準則有關年資金及逾時金之規定,即屬變相減薪,所以判決客運公司必須給付陳姓司機積欠的工資,最高法院最後維持二審判決,全案定讞。
二、 法院另針對客運公司提出建議,客運公司可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對不同意調整工資政策的陳姓司機經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來因應客運公司營運惡化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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