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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事業單位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關閉停止營業期間,雇主有無給付勞工工資之義務?
▲ 全國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若因此關閉停止營業期間,雇主有無給付勞工工資之義務?圖片來源:pixabay,CC Licensed。
問題:淺談事業單位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關閉停止營業期間,雇主有無給付勞工工資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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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由於現階段我國疫情嚴峻,為有效控制疫情,確保國人健康及生命安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部分行業之營業場所暫時關閉停止營業,於停業期間,雇主有無給付工資義務,上課之人資同學與企業輔導之客戶ㄧ再電詢,爰簡略答覆如下,並以月薪制勞工及事業單位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停業為例:
(1)停業期間之工作日,勞工未出勤提供勞務,係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依民法第 266 條規定,雇主得不發給工資。但不得影響其全勤獎金。且雇主不得以強迫勞工申請其他假別方式辦理。
(2)停業期間之例假、休息日與國定假日,勞工本無須出勤提供勞務,且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雇主應工資照給,而所稱工資照給,指依勞資雙方原約定給予。
(3)停業期間之空班,由於空班當日之正常工作時間已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故空班當日,勞工本無須出勤提供勞務,至於當日之工資給付標準,視個案而定,舉例勞工週ㄧ至週四為工作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10 小時,週五為空班,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勞資雙方約定每月工資 24000 元,如自該週週ㄧ停業,雇主得不發給空班日工資;如係自週二停業,則雇主應給付空班 2 小時工資 200 元,因該勞工於週ㄧ之 8 小時正常工時外有多提供第 9 及 10 小時等 2 小時勞務;如自週三停業,因該勞工於週ㄧ及週二之每日 8 小時正常工時外有合計多提供 4 小時勞務,則雇主應給付空班 4 小時工資 400 元,其餘依此類推。
2.但事業單位未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停業,係雇主自行考量營運需要,改採內部全面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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