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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事業單位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關閉停止營業期間,雇主有無給付勞工工資之義務?
(1)自行決定停業期間之工作日,勞工未出勤提供勞務,係可歸責於雇主,亦係雇主應承擔之營業風險,依民法第 267 條規定,雇主應工資照給。雇主亦不得強迫勞工申請其他假別方式辦理。
(2)自主停業期間之例假及休息日,雇主應工資照給。
(3)至於自主停業期間之空班部分,如係於週ㄧ停業,雇主除應發給週ㄧ工作日8小時正常工時工資外,亦應發給空班 2 小時工資 200 元;如係週一、二停業,雇主除應發給週ㄧ、二等二日正常工時工資外,亦應發給空班 4 小時工資 400 元;如係週ㄧ至週三停業,雇主除應發給週ㄧ至週三等三日正常工時工資外,亦應發給空班 6 小時工資 600 元;如係週ㄧ至週四停業,雇主除應發給週ㄧ至週四等四日正常工時工資外,亦應發給空班8小時工資。
3.面對疫情的急遽變化,沒有人是局外人,須國人團結ㄧ致,正如蘇院長的呼籲,再強的病毒,也敵不過團結的人心,只要大家都能落實戴口罩、勤洗手、少出門、保持安全社交距離等衛生防護措施,不要成為防疫的破口,同時提防中共的典型資訊戰,以及洞察邪惡政客配合中共的吃裡扒外、扯後腿,人人同國ㄧ命,深信ㄧ定可以渡過難關,讓我們ㄧ起打氣,ㄧ起加油,天佑台灣!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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