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月請假沒上班,全勤獎金給不給?
▲員工整月請假沒上班,老闆還要給「全勤獎金」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張鈴涓(傑報集團執行顧問)
- 狀況一
常有企業諮詢關於員工請假日數及如何計薪的問題,所謂「請假容易;計薪不易」,因為到了月底要結算薪資時才發現【員工請假整個月未出勤】,這時雇主【需不需要給薪】?如果不需給薪,那麼勞、健保該怎麼代扣員工自負額呢?次月初員工還有沒有假可以請?
- 主管機關函釋說明
問題:員工請假整個月未出勤,先確認他請了什麼假? 如員工一次請超過30日之連續普通傷病假,則該期間內之「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應否計入病假假期內?需給付薪資嗎?如何定義請假30日?
內政部74年0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內政部74年11月0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本部74.05.13(74)台內勞字第315405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故該函所稱「三十日」係以工作天計算。
勞委會81年11月23日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內政部74.11.9(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稱:「…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惟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定有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之日數,事業單位如優於該條規定給予之普通傷、病假期間,遇有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
勞委會81 年 11 月 23 日台 81 勞動 2 字第 37882 號函略以:「內政部 74.11.9(74)台內勞字第 361967 號函稱:『…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是以,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三十日者,其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依上述主管機關函釋規定,病假延長假期未達一個月以上者,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均不計入病假請假期內,工資自應按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由雇主照給。
- 歸納重點條列
(一)員工不論請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只要連續請假30個工作日(即應出勤之工作日)】,期間所遇到員工無需出勤義務之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雇主應給付當日工資】。
(二)員工不論請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只要連續請假逾30個工作日(即第31天應出勤之工作日)】 ,期間所遇到員工原無需出勤義務之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雇主已無給付當日工資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