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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36小時只給407元,根本吃人不吐骨頭!?
▲工作36小時只給407元,根本吃人不吐骨頭!?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工作36小時只給407元,根本吃人不吐骨頭!?
其實勞資爭議處理多了,就會知道甚麼人都有
➡ 不能過度強調勞資對立
➡ 不應以既定立場面對勞資關係
➡ 更多的是勞資雙方對於法律的不了解
所以不應直接認定孰是孰非,說不定兩邊都有一些小問題。
本件雇主陳稱:「勞方是來學習的,因此是給交通津貼而非工資」➡ 這樣的說法確實可能成立
- 查勞基法第8章即有「技術生」的規範
- 勞基法第64條2項:「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 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 次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1月05日勞職訓字第0970500983B號函附表,技術生訓練職類分別有:
- 五五、美容
- 五六、女子美髮
- 五七、男子美髮
因此美容美髮業當然有收技術生之可能,但是勞基法第65條第1項亦有明文:「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 招收技術生需要書面訓練契約
- 該契約需一式三份(技術生、雇主與主管機關)
- 承上,訓練契約需要送主管機關備案
顯然,本件雇主99.999%忽略了這塊。
➡ 但是實務中,除非建教合作,否則有多少人知道呢?
此外,同條第2項也有明文: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高中生一般而言為15~18歲因此也可能需要討論這名高中生是否已年成年。
- 查民法第12條規範:「滿十八歲為成年。」
看起來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但是!!
-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 條文;刪除第 981、990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3-1條:「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滿十八歲而於同日未滿二十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
雖然民法第12條已經修法了,但目前仍未生效
➡目前成年還是應該為20歲
➡高中生當技術生,高機率還是需要獲得監護人同意
綜合以上,本件依法應該沒辦法成就「技術生」的約定
➡但雙方是否有口頭約定技術生,這就不一定了
➡多數美容美髮業都會請高職等已經受過一定訓練的工讀生
➡ 沒經過基本訓練,可能連洗頭都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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