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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出勤狀況取得不同金額之全勤獎金,其延時工資應如何計算?

勞工因出勤狀況取得不同金額之全勤獎金,其延時工資應如何計算?-HR
▲勞工因出勤狀況取得不同金額之全勤獎金,其延時工資應如何計算?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勞工因出勤狀況取得不同金額之全勤獎金,其延時工資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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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延時工資之計算基礎,勞動基準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定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15日台(77)勞動2字第14007號函略以:「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4號號判決亦認:「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乃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計算方式,以「平日每小時工資」為基準,予以換算,其仍係以「工資」為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而屬於「工資」者,即應計入。」

2.其次,就按月計酬勞工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定義,依內政部73年10月18日台(73)內勞字第256453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6月26日台(90)勞動2字第026202號函、96年8月7日勞動2字第096013067號函及101年5月22日勞動2字第1010131405號函意旨,均認月薪給付總額為240小時者,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資總額除以30再除以8公式推算。

3.至於全勤獎金性質,早期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898號判決、79年度台上字第242號判決及其他法院等少數判決固曾認定非法定工資。然絕大多數法院認為獲得全勤獎金之勞工與勞工具有遲到、早退或缺勤情形狀之勞工相比,至少從量的方面言,所提供的勞務是較多的,在此意義下,全勤獎金自屬勞工所提供勞務之對價,而且全勤獎金復為制度上、時間上、次數上之經常性給付,即形成勞工固定常態工作中可取得之給與,自屬工資範疇,例如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516號裁定、99年度裁字第2033號裁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24號判決均肯認全勤獎金為工資,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2字第040204號函同認:「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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