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568
置頂

就業服務法「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定義與實務案例解析

宇恒叮嚀

雖然雇主於面試時修正原徵才廣告之不實內容,仍無礙不實廣告之認定;然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之立法目的,並非禁止勞資雙方就勞動條件予以議價,故當雇主面臨當下無法滿足職缺客觀要件、然發展潛力仍值得期待之求職者,仍得與勞工協商不同於徵才廣告之勞動條件。其間區別在於「廣告不實」係以廣告使求職者陷入錯誤、且廣告內容所示條件非為求才者(雇主)之真意;而若廣告之內容條件與求才者所設定之職務條件相同,因求職者無法符合徵才廣告所示客觀條件,故而雙方另行協商勞動條件,即非屬於「廣告不實」。為確保雇主於發生爭議時,能舉證其求才之真意,避免被認定屬於「廣告不實」,建議於招募徵才過程宜掌握以下要點:

1.招募之內容與條件應確保與事實需求相符
2.薪酬可考量採適當區間、保留彈性,但不宜超出實際可能之敘薪範圍
3.應建構明確之職務說明、需求與資格限制
4.福利給與若有明確前置要件、彈性變化,應予敘明
5.若欲以不同職務或不同條件任用,應敘明未能以原職務條件任用之具體客觀原因、並徵詢求職者另議其他職務條件之意願
6.對於客觀能力不符、以較低條件任用者,經培訓並通過考核後,調整符合應有條件

事業單位求賢若渴之心態固然可以理解,然以哄、騙方式吸引求職者,終非長久之計。建議人資夥伴們在PO出徵才廣告前,注意廣告內容與實際客觀事實有無落差、有無容易遭人誤解之處,尤其涉及工資總額、計算方式、工作地點、職務內容、以及職務資格需求等,皆應清楚明確;倘有不實廣告或揭示,除違反法律強制規範外,亦將影響事業單位信譽,愈加不利日後之招募作業,得不償失唷!


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相關閱讀請看:

保底2萬7=薪水2萬+獎金5千+全勤2千?小心招募廣告不實!|蔡尚宏專欄

你認為的夢幻職缺,陷阱重重!


就業服務法「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定義與實務案例解析- 沈以軒律師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

就業服務法「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定義與實務案例解析- 沈以軒律師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就業服務法「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定義與實務案例解析- 沈以軒律師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就業服務法「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定義與實務案例解析- 沈以軒律師人事助理

就業服務法「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定義與實務案例解析- 沈以軒律師
就業服務法「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定義與實務案例解析- 沈以軒律師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