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勞工特休&工資!雇主身負差勤管理義務,每月核薪前要搞清楚!
▲事關勞工特休&工資!雇主身負差勤管理義務,每月核薪前要搞清楚!(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勞資關係可以很彈性、輕鬆一點,但建議規矩不要太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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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該幾天就幾天,不要預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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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是多少就多少,不要借支
可能會覺得這樣的管理很沒人情味,但管理本來就應該理性
若要協助勞工,那就「直接給」、「不要借」
一樣是看看人家做法跟狀況,再來檢討。
本件人資做得不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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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是否要提早離職時間,而不是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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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薪前有先跟勞工確認
人資做不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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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薪資沒有一次算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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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沒有建構預借休假辦法
有關預休特別休假的部分,可以先參考以下函釋
勞動部105年08月0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號函要旨:
「特別休假如勞資雙方約定依曆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並無不可,惟給假標準仍不得低於相關規定,至預先給予特休,於離職時擬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等事項,應由雙方協商或於工作規則明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如有爭議時,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不得逕自扣發薪資」
以上函釋即明「預先給假」並無不可,雙方合意、約定好規則就可以
但離職後要追回超休日數,仍然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
或者一開始就載明超休日數與超休的每日薪資,由勞工確認同意
再佐以工作規則敘明超休應如何返還
都沒約定清楚的話,到底是勞工借假,還是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怎麼認定
不過我想絕多數公司都採「人性化」管理
因此相關流程一定沒有很詳細,因此對於超休扣款,還是需要事前知會勞工、取得勞工同意
其實很多人性化都是惰於管理的託辭
畢竟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這條是雷打不動、天塌不變的鐵律,要動勞工薪資請務必先與勞工說明取得同意。
其實本件勞工如果真的有超休,確實有返還工資的必要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1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勞工於勞動契約存時在,跟雇主預先借特休假並無不可,但如果勞工在還假前離職,超休就屬於不當得利
而因為離職後已無法還假,所以改以返還同等價額,其實都是沒問題的。
只是管理上真的做得很差啊!!
勞工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有沒超休,這甚麼鬧劇?
超休問題人資沒辦法一次搞清楚,也是很荒謬
雇主負有差勤管理的義務,這些議題都應該在每月核薪前搞得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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