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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員工一有謾罵、侮辱主管或其他同事之惡行,公司得否以「重大侮辱」為由解僱呢?

(二)與雇主配偶發生通姦行為

1.解僱合法案例(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79號判決)

(1)行為態樣:老闆於100年10月25日外出送貨後返回公司時,發現員工匆忙自地下室角落衝出,且神色慌張、支吾其詞,老闆直覺有異進入地下室角落查看,竟見老闆娘上身衣衫不整、下身赤裸躺於紙箱上。事後老闆娘向老闆坦承自95年起即多次與員工交往並發生多次性行為等情。

(2)法院判決:衡諸社會常情,一般人於面對配偶與他人通姦之事實,精神上均會感受到甚大之痛苦及難堪,老闆與老闆娘於71年結婚,迄本件事發時間長達近30年,原告則於被告公司任職亦長達10多年,老闆應對原告本存有相當之信任關係,而老闆娘復證稱:與原告交往之時間為95年到100年等語,是原告與老闆娘近5年之通姦行為,顯然將對於老闆構成極大之傷害,亦為一般社會常情難以接受,原告侵害老闆之配偶權實為嚴重,而原告長時間任職被告公司,卻罔顧其與被告公司間之勞雇情誼及社會倫理,竟多次與老闆娘為通姦行為,且本件事實發生後仍未見悔意,更無法期待兩造勞動契約得以繼續存在等一切情事,故本院認原告與老闆娘之通姦行為,為對老闆之重大侮辱行為無訛。

(三)對同事為肢體與言語等嚴重程度性騷擾

1.解僱合法案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14號判決)

(1)行為態樣:勞工因擔任被上訴人公司某班機勤務,於93年(即西元2004年)9月9日駐留曼谷期間,邀請同班機女性組員即訴外人戊○○一同前往油壓按摩,其在僅著內褲,而戊○○亦僅穿著內褲及以浴巾蔽體之情況下,以幫戊○○按摩為由,逕行進入戊○○按摩布簾區域,雖經戊○○婉拒,仍對戊○○之小腿、大腿、手臂及背部加以按摩,其間亦對戊○○身材多所評論,而有言詞上之騷擾,致戊○○因恐懼驚嚇而身心受創等情。

(2)法院判決:上訴人對女性同事即訴外人戊○○實施性騷擾,違反被上訴人所訂工作規則即「客艙組員獎懲規定及作業辦法」第5.2.5.3.條之規定,嚴重傷害被上訴人之企業形象,亦損及被上訴人之職場秩序,其情節自屬重大;且上訴人上開行為亦已侵犯戊○○之自由及尊嚴,亦已構成對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之重大侮辱,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規定,被上訴人自得不經預告,終止與上訴人間僱傭契約。

三、宇恒叮嚀(代結論)

(一)綜上所述,若職場中發生侮辱他人行為時,雇主及人資夥伴除應善盡調查事實並作成立即補救措施之法定義務(可參第172期【宇恒週報】伸出援手!-談職場霸凌相關預防及因應處理),以確保被害人及其他同仁之權益外;若認為加害人行為對公司營運管理造成很大困擾,欲採取解僱之懲戒手段,則務必先確認所蒐集事證是否足以認定侮辱行為已達重大之程度,從前揭解僱案例中可以看出,勞工單次情緒化侮辱字眼,多屬懲戒記過範圍,一般須重複性累犯屢勸不聽,又多在公開場合違規已造成企業秩序上損害,方有機會達到「重大」程度,還請雇主在行使開除處分時多加思索斟酌。

(二)同時也提醒勞工夥伴,平時宜謹言慎行,避免與主管、同事間發生言行衝突,以降低可能被解僱並喪失資遣費之風險外,以及因此被提起刑事責任(例如:公然侮辱罪等)告訴之可能。
反之,倘勞工是不幸遇到重大侮辱之被害人,除可採取錄音、錄影等自保之蒐證方式外(可參第179期【宇恒週報】未經他人同意逕行錄音蒐證可能涉及之法律爭議),更可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向雇主尋求適切之法律上或醫療上協助(包括心理諮商輔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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