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放(請)假?-假有四種,各有不同|曾翔專欄
▲勞工放(請)假?-假有四種,各有不同(攝影師:Leah Kelley,連結:Pexels)
文/曾翔律師
勞工不可能永遠都在工作,必然會有需要休息或是需要處理其他事務無法工作的時候。
在一般人的口語中,放假或請假時常混用,但從法律上來說「假」這個東西,也就是不用上班,撇除因為天災或突發事件「無法工作」這種情形,筆者認為至少有下列四種情況,也有各自的法律要件和效果:
一、例假和休息日
規定在勞基法第36條第1項,也就是「一例一休」。勞工在例假和休息日本來就沒有出勤的義務,只有勞工在休息日本來就和雇主排定加班這種狀況,否則一般來說勞工沒有在例休狀況下曠職的問題。
另外補充,原則上只有符合勞基法40條的極端狀況下雇主才可以停止勞工的例假,且必須給予雙倍工資以及補休,並在事後24小時內送主管機關核備。
二、國定假日
國定假日和例假和休息日類似,勞工本來就沒有出勤義務,不過特定行業,例如在國定假日反而會更忙的運輸業等等,多半會另行協議排定上班。
對於非原住民族來說,國定假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為:元旦一日、除夕一日、春節三日、228紀念日一日、兒童節一日、清明節一日、勞動節一日、端午節一日、中秋節一日、國慶日一日,每年共計十二日;而原住民族則另有歲時祭儀可以放假,每年時間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
需特別注意遇到原住民族歲時祭儀,雇主最多只能夠要求勞工提供原住民族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但不能要求勞工出示確實有參加歲時祭儀活動的證明(畢竟漢人除夕春節時也沒有規定守歲圍爐要拍照存證啊,這是民族文化間互相尊重的問題)。
三、請假
規範為勞基法43條和勞工請假規則,而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各種假也多半適用請假之規定,請假的假別大致上包括婚、喪、病、事假、公傷假、公假等等,姓平法另有生理假、家庭照顧假、產假、產檢價、陪產假、陪產檢假等等。
請假為勞工依據法令之規定請求雇主豁免勞工當天的出勤義務,也就是勞工本來應該有出勤義務,但依據法令之規定免除上班的義務。但勞工享有這樣的權利,也同時有義務,也就是必須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的程序請假:「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因此,概念上請假必須是事前或是當下立刻告知,除非特殊狀況,否則事後補假這種情形是看雇主之意願。
特別提醒,雇主對於勞工的請假沒有准駁的權利,只有審查請假證明的權利而已,如果勞工確實提出請假證明,雇主沒有不給假這回事,因為這些假是法律賦予的。
其中,唯一不准要求提供請假證明的假別就是性平法規定的生理假,雇主絕對不能要求請假證明,而以程序刁難生理假也會被認定違法(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114 號)。
四、特別休假
依據為勞基法第38條,和請假相同,勞工是本來有義務要出勤,但依法請求雇主豁免出勤義務。過往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特別休假要放哪一天是由勞資雙方議定,導致勞工很難實際休到特別休假,因此後來修法增加勞基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之,雇主最多只能基於企業經營需要而與勞工協商,不能拒絕特別休假。
不過,這並不代表特別休假就是勞工能為所欲為,如果勞工惡意在雇主猝不及防的狀況下放特休,例如早上上班前才臨時說要連續放特別休假,就有可能被認為是濫用特別休假權利,因此筆者仍建議即便法律賦予勞工特別休假的排定權,最好還是能與雇主充分溝通。
以上四種假是法律當中明定的類型,由上述說明可知,雇主從法律上來說多半沒有甚麼准假與否的問題,因為勞工可以放這些假的權利原則上都來自於法律規定。但如果雇主與勞工的契約或是公司內規有優於法令的假,例如有部分公司會規定勞工年資滿一定以上可以請壯遊假或成長假(sabbatical leave),這種假大部分是為了留才,雇主就有是否准假的權限了。
本文由 曾翔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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