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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職安衛篇—職災工資補償之「抵充」操作概念整理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職安衛篇—職災工資補償之「抵充」操作概念整理-HR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職安衛篇—職災工資補償之「抵充」操作概念整理(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沈以軒律師

勞工發生職災之醫療不能工作期間,雇主須按原領工資數額給予「工資補償」;而此「工資補償」責任,雇主得以職災保險給付、甚至以商業保險(如團保)給付加以抵充。由於多數企業職災發生機會不多、對「抵充」的概念較為模糊;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實施後,前2個月職災傷病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全額發給,更增加了「抵充」的詢問度。本期白話勞動法將為夥伴們整理工資補償抵充的重要操作概念備用。

一、職災保險傷病給付的抵充額度如何?是否前2個月全額抵充;超過2個月災保七成薪、雇主三成薪?

所謂職災保險七成薪,其實相當簡化說法,實際職災保險傷病給付的金額,可能有多重因素影響,導致給付金額並不等於勞工每月工資的70%。因此就算雇主慣以「七成薪」簡化與勞工解釋抵充的溝通過程,但實際計算抵充金額時,仍應了解其中差異,以免因金額誤差衍生不必要的爭議。而可能影響實際給付金額佔比的因素包括:

1.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年限:

職災保險傷病給付標準,前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超過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計給。給付最長以2年為限,超過即不再有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可抵充,但雇主可能仍有補償責任。

2.計算基礎不同:

雇主給付職災補償金額是按「原領工資」計算,即月薪制勞工以事發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為計算基礎;而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則是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也就是職災發生當月起前6個月實際月投保薪資之平均。由於在雇主正常投保、勞工月薪未達投保薪資級距上限之前提下,勞工每月投保薪資多略高於每月工資(例如:月薪32,000,對照投保薪資級距將為33,300),換言之,職災保險給付金額前2個月可能略高於原領工資(依前例,勞保局每月給付金額33,300,高於原領工資32,000)、超過2個月可能略高於原領工資之70%(依前例,勞保局每月給付金額=33,300*70%=23,310,高於原領工資七成=32,000*70%=22,400)。

3.給付日數限制:

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從勞工職災醫療不能工作的第4天開始給付。換言之,連續公傷病假的前3天、或是3天以下的公傷病假(如單日門診回診/復健),雇主並無職災保險給付可抵充。

4.投保薪資上限:

目前職災保險投保薪資之最高級距為72,800,縱使勞工每月工資超過最高級距,但職災保險傷病給付仍然只能依最高級距計算。

二、雇主於勞工公傷病假期間已給付原領工資,無法再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勞工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雇主依法應按「原領工資」數額給予「補償」。換言之,一般常聽到的所謂雇主給予原領工資,只是被簡化說法所誤導的觀念,實則雇主給付的是「職災補償金」,建議務必要重新正確釐清兩者之差異。
也正因為雇主給付的是「職災補償金」而非「工資」,故當勞工職災醫療持續一段期間不能工作、欲申請職災保險傷病給付時,應勾選「未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或勾選「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取得職災補償」。
倘勞工仍可從事輕便工作而雇主仍照給工資、或雇主誤認給付原領「工資」而勾選「已領取薪資」或「已領取部份薪資」,都有可能無法順利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亦將同時影響雇主抵充權的行使!(附帶提醒:補償金為免稅所得,於申報勞工所得時,亦應加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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