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職安衛篇—職災工資補償之「抵充」操作概念整理
三、既然有職災保險傷病給付、且將直接撥付給勞工,則雇主能不能只給付補償金差額?前2個月甚至無須給付補償金?
法令之所以規定雇主支付職災勞工「工資補償」,目的在維持勞工職災醫療期間的正常生活。若雇主事先主張抵充而僅支付補償金差額,恐無法達到上述目的。因此法令要求雇主必須先支付工資補償,待勞工因同一事故「已領取」職災保險給付、或已領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保費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方可主張抵充權、並要求勞工返還抵充的數額。
然而由於有不少勞工或許未能熟悉工資補償抵充的相關規定,導致勞保局撥付職災傷病給付後,雇主主張抵充權而要求勞工返還勞保局給付數額的過程,容易引發誤會。因此雖然抵充權的行使並不需要勞工事先同意,但仍建議雇主於支付工資補償前,事先與勞工說明抵充相關規定並預告抵充權的行使;甚至可考慮透過使勞工簽署同意書的方式,確認勞工知悉了解日後返還範圍與義務,以減少無謂的爭議。
四、商業保險(團保)抵充要件?勞工保在職業工會是否也可抵充?
雇主欲以職災保險給付、或是商業保險給付主張抵充權,其前提是保險費用已由雇主所支付者。由於職災保險費依法由雇主全額負擔,因此職災傷病給付金額可全部抵充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同理,商業保險(團保)之保費,若由雇主全額負擔,則勞工領取之保險給付亦可抵充雇主職災補償責任;若雇主僅負擔部份保費,則應依雇主負擔保費之比例主張保險給付可抵充之金額。至於雇主未替勞工投保職災保險,而由勞工於職業工會自行負擔保費加保者,則勞工發生職災所請領之職災傷病給付,雇主無法主張抵充權。
五、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前2個月高於原領工資;商業保險(團保)由雇主負擔保費者,保險給付應可全額抵充,故可要求勞工全額返還雇主?
所謂「抵充權」的行使,目的在抵免雇主法定的職災補償義務,那麼可抵充的最大範圍,自然以雇主的補償義務為上限。
職災保險投保薪資雖然通常略高於勞工每月工資,但由於職災傷病給付超過2個月的部份,以平均月投保薪資之七成計算,在雇主沒有額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的前提下,幾乎不會有滿溢出原領工資的機會,自然是全額抵充。
然前2個月的職災保險傷病給付高於原領工資的機會頗高;甚至若雇主已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則商業保險給付加上職災保險給付,幾乎可肯定將高於勞工原領工資;惟此時雇主仍只能在「原領工資」範圍內主張抵充權。舉例來說,勞工月薪32,000(即原領工資),平均月投保薪資33,300,則公傷病假申請職災傷病給付前2個月(假設已從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算),單就職災保險給付金額33,300,即已超過原領工資數額,單月差額1,300;超過2個月公傷病假之職災保險給付金額為23,310(算式:33,300*70%),假設另有商業保險給付每月10,000,則勞工可領到不同保險給付之總額為33,310(災保23,310+團保10,000),亦將超過原領工資數額,單月差額1,310。然而雇主可主張抵充權並要求勞工返還之範圍,仍然只限於原領工資數額(32,000)以內;至於超出原領工資數額的部份差額,仍屬勞工所有。
附帶言之,因應災保法實施後,前2個月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可能已超過原領工資數額,已有保險業者推出依社會保險給付不足之差額理賠產品,除可同樣分攤風險外,也降低保費支出;此外,相較以勞工為被保險人的團體傷害保險而言,也另有以雇主為被保險人、依雇主補償責任直接理賠雇主或經雇主同意給付勞工之產品(可參閱第22期宇恒週報)。雇主可依風險分攤需求善加評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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