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冷氣砸死人到底是誰的責任?
▲據新聞報導,負責安裝的李姓工人當場向警方表示以為冷氣已經安裝妥當才鬆手的,但沒想到螺絲似乎沒有鎖緊,鬆手後冷氣就直接往下掉,依照其敘述有幾種可能性(圖片來源:pixabay,CC Licensed。)
- 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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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冷氣砸死人到底是誰的責任?
昨日板橋區發生一起冷氣掉落砸死女大生的憾事。
目前新北市勞檢處已經開始調查,將對冷氣安裝工人的雇主開罰,法源依據是《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43 條,理由是安裝工人就位能超過 12 公斤‧公尺之物件有飛落之虞的冷氣機(全重是 30 公斤),未予固定,最高可裁處 30 萬元罰鍰。
當然大家也會好奇,發生這樣的事情到底誰該負責?
我們以每個當事人離這件事情的遠近來逐一解析:
負責安裝的工人
據新聞報導,負責安裝的李姓工人當場向警方表示以為冷氣已經安裝妥當才鬆手的,但沒想到螺絲似乎沒有鎖緊,鬆手後冷氣就直接往下掉,依照其敘述有幾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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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使用的冷氣固定支架未確實確認是否已經固定好,就貿然將冷氣機置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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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使用固定支架之無法承受該冷氣機的重量,或該支架本身就存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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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使用的螺絲設計無法承受該冷氣機的重量,或螺絲本身就存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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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機本身固定的設計有瑕疵
若經調查發現,是冷氣機或支架或螺絲本身的瑕疵,那安裝工人未必會構成過失致死罪名,但如果不是,而是工人於施工時未確實確認是否已經固定妥適,或是選用的支架、螺絲根本無法負荷該冷氣機的重量,則仍有構成過失致死的可能性,若刑事認定構成過失致死,通常民事賠償責任的部分也會構成。(賠償項目會有點複雜,這個之後再說明)
冷氣安裝工人的雇主
至於雇主的責任相較於員工又更重了。
民事部分
依照民法第 188 條與員工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可以舉證證明已盡監督管理之責來減免責任)。
刑事部分
同樣可能須面臨刑事偵查程序,涉及過失致死罪嫌,但由於雇主若未參與現場指揮作業,對於勞動場所的管理、監督在客觀上也無法期待其隨時注意,對於員工的疏失就難以論雇主過失致死罪。
行政部分
就如同開頭新北市勞檢處的說明,雖然刑事上雇主可能無罪,但行政責任上雇主有可能被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43 條的規定從 3~30 萬的範圍內開罰。
屋主的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民事部分
民法第 191 條第 1 項其實有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而所謂工作物,只要有相當程度的結合,到達不易移動的程度,就有可能被認定構成,另外這條採用了所謂三重推定的立法體系,也就是會先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被害人是因工作物的欠缺而受害,也就反過來,要工作物所有人自己提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失、設置或保管沒有欠缺、工作物的欠缺與被害人被害結果間不具備因果關係等其中之一才能免責。
在今天這個新聞中具體來講,是屋主要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有遵守大樓的相關規範、聘請合格的安裝人員、提供安全適合的環境進行冷氣機的安裝,若無法推翻其中任何一個推定,則民事的賠償責任恐怕就難以避免。
刑事部分
這就牽扯到屋主到底對於冷氣安裝人員下了怎樣的指示?明知該側下方就是公車站牌,人潮眾多,有無提供適當安全措施或設備避免事故發生?不過由於刑事部分心證程度要求較高,屋主又欠缺相關知識經驗,通常來說並不至於構成,畢竟屋主也是花錢請人來安裝,若不是到太誇張的程度,如為節省成本要求安裝人員直接放上不用固定,否則通常來講屋主不至於構成刑事過失致死罪責。
行政部分
據報導,該大樓雖然有明白公告禁止在該側設置冷氣機,但依據新北市工務局的說明,似乎沒有訂入社區規約中,屋主雖然違反公告設置,恐怕管委會也會因欠缺法律依據來要求屋主拆除,否則若有訂規約內,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之規定,管委會是可報請主管機關即新北市工務局依照第 49 條規定開罰 4 萬至 20 萬元,並可限期要求屋主拆除,若不拆除管委會可代為之,費用仍由屋主負擔,或是選擇直接提告拆除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