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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解釋不同法條出現的到職日與僱用之日?

97 年 06 月 30 日勞保 3字第 0970140259 號令(強制加保對象)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投保單位於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當日零時起算,該等勞工得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關鍵解析

事業單位是否當日送交或郵寄該候用勞工之勞工保險加保通知書予勞工保險局。若事業單位於當日已寄送其加保通知書,勞工保險即於當日零時生效。

111 年 09 月 29 日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600 號函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符合第 6 條規定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

有關災保法第 6 條所定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報到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若該單位未於報到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保險手續,依同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其保險效力仍自該日起算,及享有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權益;該事業單位並有該法第 36 條所定令其限期繳納所屬勞工請領保險給付金額及第 96 條罰則等相關規定之適用。

小結

  1. 災保法的到職日非常明確。

  2. 只要是災保法第 6 條所定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報到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若該單位未於報到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保險手續,依同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其保險效力仍自該日起算,及享有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權益。

  3. 該事業單位並有該法第 36 條所定令其限期繳納所屬勞工請領保險給付金額及第 96 條罰則等相關規定之適用。


本文由 愛玩課 鄒靜修 授權,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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