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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工幫助有限的災保法,其實是避免雇主免於獨自負擔風險的保障

對勞工幫助有限的災保法,其實是避免雇主免於獨自負擔風險的保障-HR
▲職業災害保險其實某種程度也是在避免雇主以一己之力面對職業災害,畢竟職業災害的發生可大可小,以台灣中小企業為主的現況,完全讓雇主自行負擔相應補償責任與成本,確實太過嚴苛。(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於110年5月1日上路,至今也已經施行很長一段時間了,其具體的影響、變化如下:

  • 將現行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中獨立

  • 擴大納保範圍(投保對象放寬)

  • 提高投保級距(投保級距開放上限)

  • 強化各項給付保障(前二個月給付費率提高、增加給付內容)

舉例來說,災保法除了過往勞工保險已具備的保險(醫療、傷病、失能與死亡…等等給付)以外,第四章-「其他勞動保障」中的第80條即新增了「照護補助」。

照護輔助,為新法新增加的保險給付,規範如下: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
一、符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且住院治療中。
二、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他人扶助。」

災保法其實對於雇主而言也是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簡單說,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用,其保險給付可以抵充雇主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在以下的前提之下:

  1. 災保投保天花板往上拉(最高投保級距72,800元)

  2. 前二個月保險給付率為100%

若非極重大的職災、勞工薪資高於72,800元...等狀況,雇主於新法規的架構下,面對職業災害甚至「可能」不需要負擔額外費用。

如前揭「照護輔助」,即屬於新法上路後新增的給付,而該款給付依據以下函釋說明,依然可以作為醫療補償與失能補償的抵充項目:

勞動部112年02月15日勞動條2字第1120147577號函:
「三、考量災保法第80條所定照護補助,依災保法第61條規定係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支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並由雇主全額負擔,符合本法第59條規定所稱『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之情形。爰職業災害勞工依災保法第80條規定領取(住院)照護補助及(失能)照護補助時,雇主得分別主張抵充本法第59條所定醫療補償及失能補償。」

因此,職業災害保險其實某種程度也是在避免雇主以一己之力面對職業災害,畢竟職業災害的發生可大可小,以台灣中小企業為主的現況,完全讓雇主自行負擔相應補償責任與成本,確實太過嚴苛。

對勞工幫助有限的災保法,其實是避免雇主免於獨自負擔風險的保障-HR推薦閱讀:申請災保給付時 每個發生職災勞工都必須先符合的條件、給付通則有這些!

但真的很遺憾,即使災保法已施行這麼長一段時間,但本會依然發現許多雇主不了解相關規範,例如:

公司未達五人,不用投勞保
→ 現在災保已自勞保中獨立

公司有團保,不需要額外投保
→ 其實團保才是「額外」投保

在雇主需負擔職災補償的前提下
其實災保法對於勞工的幫助有限
反而是雇主比較需要保險的抵充

當然,前提是雇主有依法進行投保,不然都是空話(雇主未投保,勞工依然享有相關給付)。

雇主可主張抵充,但抵充以雇主給付的數額為上限

順帶一提,雇主「抵充」的範圍僅限於已支付的費用,且以「已支付費用」為上限。

若公司同時有不同的保險(如:災保加團保),且二保險給付超過補償額度,則溢出的保險給付應屬於勞工,例如:

  • 勞工薪資45,000元

  • 投保薪資45,800元,前二個月100%給付

就工資補償部分,雇主並毋庸負擔額外費用,甚至勞工還倒賺800元

此時,若公司另外有投保團保,該額外的團保給付依然完全屬於勞工,雇主不得主張返還喔!!

「先」發補償,「後」主張抵充

此外,抵充應該是在勞工已經確定領受保險給付「後」雇主才能主張,不能預先扣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4月08日勞動3字第0980067497號函參照),例如過往常常會有雇主主張:

保險給付70%,因此只需發30%工資,此觀念完全的錯誤
正確做法應是先發給全額,等勞工領受保險給付後再返還

職業災害對於勞、資雙方都是很大的風險,因此本會更是希望雇主們可以正確的了解各項法律與規範,如此才能確保勞資雙方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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