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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休息日加班,必須是雇主有要求才算數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656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這個案子,是109年最後一日的行政法院判決,幾點說明:
一、涉及與政府機關的爭議,屬於行政訴訟範圍
民事法院處理人民與人民之間的爭議,行政法院處理人民與政府機關的爭議。
一般若是人民之間的爭議,不管是自然人或法人,是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例如勞工與雇主之間對於確認僱傭關係,或是資遣費、退休金、加班費等的爭議,都是透過民事法院來處理。
而政府機關依法行政,對人民行使公權力,若是有爭議,人民可以先提訴願,訴願還是在行政機關體系,若被駁回,則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例如勞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勞保局認定不是職災,勞工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勞工主管機關對違反勞基法雇主裁罰時,雇主不服可以提訴願,之後也可以對勞工主管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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