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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勞基法》修正案已於107年1月10日三讀通過,新修正第86條第3項直接明定:「本法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有關加班費的部分,其實本次條文並未更動加成費率,但休息日的加班時數計算方式有所改變,所以在上一次的版本上進行更新微調:

『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人資

此次修法對於加班費需注意處:

休息日加班時數計算方式改變,但費率不變!

一例一休版本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是四小時內算四小時,以四小時為一單位,而加班費率,是前二小時1又1/3,第三至第八小時1又2/3,第九小時以後則是2又2/3。

此次修法後,取消的是做一給四的部分,而加班費率是不變的。

舉例,若是月薪36,000元,每小時工資額150元,休息日加班1小時。

現行一例一休版本,加班一小時要計算為加班四小時,加班費為前二小時150 X 4/3 X2為400元,加上後二小時 150 X 5/3 X2為500元,共計加班費900元

修法之後休息日加班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加班費率為1又1/3,所以是150 X 4/3為200元,加班時數核實計算後的加班費是200元

 

重要提醒

一、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計算加班費,請病、事假等等最重要的依據,原則上就是原本的月薪總額除以30天再除以8小時,例如月薪36,000元,除以240小時為150元。

也就是只計算員工一天正常有薪8小時的範圍內的時薪,而即使是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或是特休,不出勤也是有1天8小時的本薪的

而且這月薪總額,不能只算底薪,包含每月固定會發給的津貼、加給、全勤、績效獎金等都應計入。但是加班費自身是不列入月薪總額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

依據:勞委會77年7月15日台77勞動二字第14007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二、表格內數字為要發的加班費費率

月薪制的概念,是不管工作日或休假日,該日8小時是有1天工資的,所以表格裡,已經排除了原本要在月薪裡發的1倍工資,這是屬於額外要加發的,也就是屬於加班費的部分。

 

三、為何用0.34、0.67 而不是0.33、0.66

依據勞基法第24條,寫法是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而換算成數字,若以0.33或0.66計算,會低於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就屬違法,所以必須是0.34、0.67以上。因此,若是有計算結果有小數點的,請無條件進位,採用四捨五入方式,捨去的就有可能低於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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